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医药物流分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医药物流分会,简称为中物联医药物流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译名为Healthcare Logistics Association of China Federation of Logistics & Purchasing。
第二条 本分会隶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为其分支结构,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分会是由正式登记注册在国内外从事药品、保健品、中药材生产、流通、物流、装备制造、信息化等企业,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分会秘书处办公地设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医药物流分会。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按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规定,本分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反映企业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整合医药物流市场资源,协助政府推进行业工作,促进医药物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主要任务及业务范围包括:
(一)政策对接。贯彻政府相关部门医药物流有关的政策、法规,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医药物流相关企业的合理诉求、行业发展建议,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法规的制订、出台与修订;
(二)行业统计。建立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负责统计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编纂出版行业报告等出版物,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和修订医药物流领域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交流合作。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与学术报告会等,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
(五)教育培训。结合行业人才需求,积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
(六)资讯服务。建立网站和新媒体平台,挖掘并整合行业资讯,为行业企业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资讯服务;
(七)战略咨询。指导帮助会员单位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为会员单位企业运营、重大投资与开发、技术改造等提供咨询服务;
(八)其他依法并符合本分会宗旨的事项(本着认真负责、可查可溯的原则,相关认证、评估、表彰、评审等工作,仅针对会员及以上单位进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国内外药品、保健品、中药材的生产、流通、物流、装备制造、信息化等企业以及相关的金融、保险、法律、研究咨询、教育等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可申请成为本分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分会的工作规则;
2.有加入本分会意愿;
3.在医药物流领域及相关行业中有一定经济实力或影响;
4.意向升级为副会长的常务理事,须由至少两名在任副会长提名后方可递交申报材料;
5.本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3.经审议通过,由本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会员铭牌。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要求本分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4.优先参加本分会主办的培训、会议、国内外考察交流、展览等活动;
5.及时获得本分会提供的最新政策信息,国内外行业资讯;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分会工作规则、执行分会的决议;
2.维护本分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向本分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单位年会费3000元,理事单位年会费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年会费8000元,副会长单位年会费500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分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铭牌。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分会工作规则的,经本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分会会员不得利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的优势,侵害其他会员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规则;
2.决定和调整本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4.推选会长,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轮值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3.聘任本分会名誉会长、顾问、组建专家委员会;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7.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8.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本分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年召开两次,具体召开时间不限,但两次间隔不低于6个月,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线上或者线下皆可。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负责本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轮值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2.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分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行政工作和业务活动;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决议;
3.组织各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4.提名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6.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的轮值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业务领导能力,热爱此项工作;
3.分会轮值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本分会的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每年举办一次。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两次不参与会长办公会的,将免除其在分会的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是依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规则》制定。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