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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第三方物流问题多——莫成为系统里的“代储代运”

2014/10/31

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新版GSP于2013年2月19日正式发布,与其配套的系列附录分别出台了《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收货与验收》、《验证管理》。同时,为了让企业能够更好地理解与执行新版GSP,更规范认证的标准,还出台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新版GSP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以来,目前很多企业已经通过了认证,特别是大中型医药商业企业更是利用这个机会购置土地,建立大型仓库,借此扩大企业规模,同时也希望自己的企业能够获取药品第三方委托储存与配送的资格,吸引小企业或是生产企业进入自己的物流体系。但是,这当中仍存在着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

问题:“过票挂靠”变相合法化

就前几年的医药物流行业发展状况来看,有的省份根据该省实际,经过认证,给一部分的企业颁发了“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确认件”,持有该证明的企业可以从事药品第三方委托储存配送的业务。但是通过几年的运作,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

作为被委托企业,为了尽可能地提高效益,不顾自身仓库的储存能力及物流的配送能力是否能够承担,低价位、无限制地接纳委托企业进入。最终造成货物实际不进入仓库,只是从系统中进行开票,成为系统里的“代储代运”,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新的“过票挂靠”形式的体现。这将严重危害药品市场的安全。

而一些小型企业或是只有几个代理品种的企业,利用这种“委托储存配送”的渠道,降低了企业自身的物流成本。这当中还有部分企业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委托费用,变相地只是把票据进行了“委托”,实际上这也是“过票挂靠”。笔者认为,这些把“过票挂靠”变相合法化的现象应当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对策:明确业务容量要与仓库面积相适应

就如何完善对具有药品第三方委托储存配送资质的企业进行监管这一问题,笔者与某省食药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过讨论,说到某家具有“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确认件”资质的企业,自身库房共有10000平方米,除了保证自家经营所需,还接纳了二三十家公司的委托储存业务,并还在继续接纳。该负责人向笔者询问,由于没有哪个条款规定最高可以接纳多少家,这种情况如何控制?笔者认为,完全可以根据新版GSP所规定的“仓库面积要与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这一条款来审定是否可以接纳如此多的委托,对于严重违规的即可取消其药品第三方委托储存配送资格。

当然还存在另一种现象,一些大型企业无论是设施、设备还是面积及人员、信息化管理、质量体系等各方面都建立了规范的体系,但是一些中、小型公司不愿意委托其开展药品经营业务,原因是非常担心自身的业务渠道及市场被掌握,最终被取代。

上述问题只是国家在推行实施第三方药品委托储存工作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还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解决,如非专业药品物流的社会物流公司是否也纳入药监部门审核把控?这些物流企业原则上才是“第三方”,如何做好这个环节的质量监管?这些也是需要有关部门及相关研究者深思熟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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